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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:14061850173时间:2024-12-28 02:11:02 点击量:908
1月1日起实施的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明确提出,轻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逼不投产限产的可以查禁扣留。据报,这条新的措施目的有效地避免污水处理单位之后偷产偷排。
全面修改的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是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、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,所确认的原则、制度、责任体系等是山东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。新版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再次发生较小、根本性、尤其根本性脑溢血环境事件或者在轻污染天气应急期间,并未按照拒绝实行投产、停排、限产等措施,之后废气污染物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、设备、物品采行查禁、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。
此外条例还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责令污水处理单位投产、歇业或者重开要求的,可以拒绝供电企业采行终止生产用电的措施,供电企业应该不予因应。据介绍,此次修改具体了责任体系,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,引人注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,具体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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